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进一步规范招商引资工作流程,切实提高招商引资质量和水平,着力打造全方位、宽领域、高层次的招商引资新格局,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湘政办发〔2020〕38号)精神,制定如下措施。
一、深化招商优先理念。全市各级各部门要坚定不移贯彻新发展理念,进一步解放思想、提高认识,把招商引资作为大力实施“三高四新”战略和推进“五个益阳”建设的重要抓手,作为经济工作的“第一菜单”、领导干部的“第一责任”、绩效考核的“第一指标”,作为全面实施“东接东融”战略的重要举措,作为做大经济总量、培育发展动能、振兴实体经济的重要抓手,作为检验干部担当作为、干事创业的重要指标,着力提升招商引资质量与效益,打造我市开放型经济竞争新优势。
二、创新招商引资方式。健全完善招商激励机制,变“责任招商”为“激励招商”,鼓励推行专业招商工作模式,推进资本化、市场化、机构化招商引资。鼓励区县(市)、园区及行业主管部门与商业银行、投资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合作,按照“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专业化服务”的方式,设立市场化投资基金,支持先进制造业、科技创新领域重点项目;鼓励以产业龙头企业为主体搭建招商合作平台,积极开展产业链招商,推进“以商招商、以企引企”;鼓励与投资咨询机构、中介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各地商会合作,发挥各机构、协会、商会的资源优势,建立信息服务机制,推进中介招商模式,参与我市招商引资工作。
三、突出抓好产业招商。全力推进产业链招商引资工作,实施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联系产业链招商制度,实行“一条产业链、一位市领导、一支招商队伍、一套工作机制、一支产业基金、一个决策咨询机构”的“六个一”工作模式,扎实做好产业规划布局、项目招商、决策咨询、投资服务相关工作。鼓励聘请行业专门机构、产业研究中心,聚焦我市十大工业新兴优势产业链,科学编制产业链发展规划报告,编制完善产业链全景图和现状图。鼓励采取市场化运作模式策划开发、包装推介产业链招商项目。支持成立工业项目决策咨询专家工作组,对项目招商开展源头把关和专业咨询,不断提升招商引资的精准度。
四、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切实加大招商引资政策优惠力度,支持各区县(市)、省级以上园区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制定出台具有创新性、可操作性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支持各地采取投资入股、投资补贴、贷款贴息、研发补助、设备补贴、物流补贴、培训资助、社保补贴、租金补贴、厂房代建、人才奖励等方式,对新引进的十大工业新兴优势产业链重大产业项目予以支持,享受的具体政策在投资协议中予以明确。其中,对新征地建设项目给予一定年限培育期,培育期内对项目土地成本、厂房建设两项固定资产投资实行奖补,具体奖补额度由各区县(市)依据本地财政承受能力、项目财税贡献、投资总额及强度等综合评估确定。原则上,可对固定资产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5亿元(外资3000万美元)以下项目给予5年培育期,从项目正式投产之日起5年内,逐年奖补企业实际缴纳增值税、所得税中市级及以下地方所得部分的等额资金,累计不超过项目土地成本、厂房建设成本两项总额。新引进带动性强,属于国内外龙头企业投资项目,或发展潜力巨大、能填补我市产业空白的项目,或总固定资产投资超过5亿元(外资3000万美元)的重大项目,企业培育期实行“一事一议”。支持各地各部门积极研究出台促进重点产业发展、产业链建设的单项优惠政策,包括促进文旅产业、总部经济、5G应用和数字经济、生命健康和生物医药、电子商务、集成电路、现代服务业、现代农业发展等产业支持和促进政策。
五、强化投资要素保障。对我市重点产业且为集约型工业项目的用地,可实行弹性年期出让,以及租赁、租让结合等方式进行供应,出让价格按所在地土地级别基准地价的70%执行,依法依规降低企业用地成本。加大省级以上园区调扩区和供地工作力度,对市委、市政府举办的重大商务活动、节会活动中签约的重大项目,以及我市十大工业新兴优势产业链建设项目,按照“土地跟着项目走”的原则,优先保障项目用地需求。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重大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积极创新对企业的授信和审贷模式,合理设置担保方式、贷款期限和还款方式。优先保障重大项目的水、电、气等生产要素需求,提升园区配套服务水平,确保以更低价格供应水、电、气,切实降低企业运营成本。
六、加强综合协调服务。各地要动态管理重点招商建设项目,制定出台招商项目建设工作调度操作规程,形成分层级调度机制,着重协调解决项目前期和建设中出现的突出问题。各地要不断完善政务服务线上线下平台建设,积极落实招商项目行政审批全程代办制度,当好“店小二”,开展“母亲式”服务,全力推进项目签约落地、开工达产。由行政审批、商务等部门牵头组织实施重大招商项目行政审批“绿色通道”,重大招商项目享受全程代办、提前指导、容缺受理、并联审批、快速办结、预约办理等重点服务,确保招商项目各项行政审批办结期限在现有承诺期限基础上再提速50%。
七、规范项目履约管理。各地各部门要以“招商选资”为导向,健全完善投资项目准入评审机制和办法,严格评审要求,精简评审流程,缩短评审时间,依据企业信用评价、运营能力、投资实力和项目投资规模、亩均投资、预计产值、亩均税收、单位能耗、环境影响,以及是否符合产业定位和布局规划等指标,综合评估项目品质,综合考量确定优惠政策。各地要出台实施项目履约管理办法,明确优惠政策退出和违约处罚的细则,并在项目投资协议中明确约定相关条款。原则上,项目投产后两年内,由落户地财政、商务等部门和园区管委会共同组织进行综合评审验收,评估项目是否达到合同约定条款。对合同违约项目,应取消或梯度退回已经享受的优惠政策待遇。积极引导企业以最小的资源环境代价获得最大的产出效益,对省级以上园区连续三年综合税收低于5万元/亩的企业,协商制定退出方案。
八、全力优化投资环境。为外来投资企业在我市工作和生活的高管人员创造优质医疗和教育条件。由卫生健康部门和医院安排,对在我市工作和生活的重点企业高管人员及直系亲属就医保健等,提供全流程优质专家团队服务;对在我市工作和生活的重点企业投资方、非益阳籍高管人员需接受义务教育的子女,可优先安排在优质公办学校就读。严格执行各级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规定,各地各部门要制定出台优惠政策兑现办法,明确责任主体、资金来源、兑现程序,“刚性兑现”优惠政策和合同约定承诺事项。建立健全因政府规划调整、政策变化造成企业合法权益受损的补偿救济机制,依法依规进行合理补偿,依法稳妥处理好企业投诉,有效维护外来投资者各项权益。
2018年3月印发实施的《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推进招商引资工作的实施意见》(益政发〔2018〕6号)附件1《益阳市鼓励投资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涉及的梯级用地补贴、税收贡献奖励等两项优惠政策条款不再执行。
附件:1.益阳市重大招商项目建设工作调度操作规程
2.益阳市招商引资项目行政审批“绿色通道”实施办法
3.益阳市省级以上园区招商引资项目入园管理指导办法
4.益阳市中心城区企业涉及市级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资
金奖补办法
5.益阳市社会化专业招商中介机构招商促进办法
6.益阳市招商引资中介人奖励办法
附件1
益阳市重大招商项目建设工作调度操作规程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重大招商项目建设和招商引资工作,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重大招商项目建设工作调度采取分层调度的方式,先由分管副市长对责任项目进行具体调度,再由常务副市长对项目建设中的重大问题进行专题调度。特别重大问题提请市长调度。
第三条 分管副市长调度的主要内容:
(一)分管和联系工作领域中重大招商项目建设的整体进度、指标完成情况和工作落实情况;
(二)重大招商项目洽谈落地期间或开工建设中出现的突出问题。
第四条 分管副市长调度的组织形式:
(一)除加强日常调度外,分管副市长每月对所分管和联系的招商引资项目招商、建设工作进行一次集中调度;
(二)调度时间为每月10日前,由分管副市长召集,市直相关部门、项目责任单位和项目业主单位等负责人参加;
(三)调度工作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相关科室提前收集议题和拟订调度组织方案,经市人民政府协助分管副秘书长审核后报分管副市长审定。
第五条 常务副市长调度的主要内容:
(一)全市重大招商项目建设工作整体进度和工作落实情况等全局性问题;
(二)全市重大招商引资项目洽谈落地、开工建设过程中遇到的突出问题,涉及行业、部门较多的综合性问题;
(三)各分管副市长通过协调调度后,提请解决的突出问题。
第六条 常务副市长调度的组织形式:
(一)在各分管副市长协调调度的基础上,常务副市长每季度对项目建设工作进行一次专题调度;
(二)调度时间为每季度首月15日左右,由常务副市长召集,与研究议题相关的市级领导或市人民政府协助分管副秘书长、市直相关部门和项目责任单位负责人参加;如有需要,也可通知项目业主单位负责人参加;
(三)每季度首月12日前,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相关科室收集议题和拟订调度组织方案,经市人民政府协助分管副秘书长审核后报常务副市长审定,并联合相关部门组织好调度活动;在常务副市长调度前,市人民政府协助分管副秘书长要提前就涉及多个部门的问题进行协调,并及时反馈协调意见;
(四)每次专题调度活动时间一般为一天,上午组织与会人员察看现场,下午集中研究解决问题。
第七条 市直相关部门要做好常务副市长和分管副市长项目调度的服务工作:
(一)相关责任单位要加强重大在谈、在建项目的日常调度与服务,准确掌握项目推进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向分管副市长报送项目推进情况,并配合组织好调度活动;对提请常务副市长调度的综合性、全局性突出问题,相关责任单位要在每季度首月12日前,将项目洽谈、落地过程中遇到的突出问题报送市商务局;
(二)市商务局要对收集的议题和有关资料认真审核,真实反映工作情况和主要问题,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八条 对每次调度研究确定的事项,由相关单位按要求抓好落实:
(一)市商务局和其他市直相关单位按调度活动明确的工作要求,积极落实相关措施,及时反馈落实情况;
(二)市人民政府督查室对常务副市长组织召开的重大招商项目建设专题调度会议定事项开展专项督查,定期通报有关情况。
第九条 对影响项目落地、项目建设的缓作为、不作为、乱作为的行为,依照有关规定严肃问责。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条 本操作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益阳市招商引资项目行政审批“绿色通道”
实 施 办 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提高行政审批效率,顺利推进招商引资项目建设,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国土空间规划要求,行政审批权限在市级,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招商引资项目,均可申请进入行政审批“绿色通道”:
(一)总投资0.5亿元以上的工业项目;
(二)总投资1亿元以上的农业产业化项目;
(三)总投资3亿元以上的商贸物流仓储项目;
(四)总投资1亿元以上的文化旅游项目;
(五)总投资2亿元以上的社会事业项目;
(六)其他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投资项目。
第三条 进入行政审批“绿色通道”的招商项目享受以下重点服务:
(一)全程代办。根据项目单位委托,由市商务局牵头代办重大招商项目行政审批手续。建立帮代办人员队伍,各乡镇、园区都要明确熟悉项目报批流程的工作人员作为专职代办人员,负责本区域项目的全程代办。市商务局明确责任科室进驻市政务大厅承担项目代办指导、协调服务,遇到困难时提请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协调和督办推进,形成项目交办、指定代办、部门快办、联合督办工作机制。市政府督查室组织对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全程代办工作开展专项督查。
(二)提前指导。根据项目单位申请和项目行政审批需要,由市商务局与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组织相关行政审批部门和中介机构,开展项目行政审批前期指导服务。行政审批前期业务指导主要由发改、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水利等部门提供。
(三)容缺受理。行政审批部门在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环节,容许非主要条件和非主要资料暂时欠缺。凡项目基本条件具备、申请材料中主要资料齐全且符合法定条件,但其他条件和手续有所欠缺的,经申请人书面承诺后,进驻市政务中心的市直单位行政审批改革科可以采取容缺受理,一次告知需补正的材料和容缺时限,在容缺时限内补齐申请材料后再发放批准文书或证照。
(四)并联审批。对于2个以上部门可以同步审批的事项,由市直牵头部门组织相关行政审批部门同步审查资料、同步现场核查,限期分别出具行政审批结论。
(五)快速办结。行政审批办结期限在现有承诺期限基础上再提速50%。
(六)预约办理。项目单位因时间紧急需在非工作时间申请办理行政审批事项的,可直接向相关审批部门预约办理。
第四条 “绿色通道”按以下程序运行:
(一)项目单位向市政务大厅重大招商项目“绿色通道”窗口提出资格申请;
(二)市商务局会同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向符合条件的项目,发放益阳市重大招商项目行政审批绿色通道卡;
(三)行政审批部门根据益阳市重大招商项目行政审批绿色通道卡载明的要求依法开展行政审批工作,在限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审批决定,免费邮寄送达行政审批文书。
第五条 “绿色通道”组织运行涉及的项目单位和市直相关部门,分别履行以下职责:
(一)项目单位制定项目报批计划,明确专人具体经办项目行政审批手续,及时提供申请材料,配合有关单位开展资料审查、现场核查,交纳各类规费,领取行政审批结果。
(二)对进入“绿色通道”的行政审批事项,由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市直相关部门行政许可窗口办公室组织办理,项目行政审批“绿色通道”运行过程中出现超出部门权限、影响行政审批进度的重大问题,市直相关部门应当及时报请分管副市长召开专题会议研究;根据需要,也可由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报请常务副市长召开专题会议研究。
(三)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设立“绿色通道”窗口,组织召开部门联席会议,主持开展联合审批。市商务局负责承担“绿色通道”窗口业务受理和全程代办等职责,与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共同组织协调、跟踪督办行政审批主管部门提供项目行政审批前期服务和开展项目行政审批。
(四)市商务局安排专人与市行政审批服务局、项目行政审批主管部门及时联系对接,加强协调服务,配合项目单位办理项目行政审批手续。
第六条 对“绿色通道”运行中的超时和缺席行为,按超时默许和缺席默认处理。
第七条 将行政审批“绿色通道”工作纳入市发展开放型经济工作评估内容。各级监察机关负责对部门行政审批“绿色通道”工作进行跟踪问效。对影响机关效能和损害经济发展环境的行为,按规定严肃处理。
第八条 各区县(市)参照制定相应办法。
附件3
益阳市省级以上园区招商引资项目入园管理
指 导 办 法
第一条 为规范招商引资项目管理,提高招商引资质量,促进我市省级以上园区主导产业集聚发展,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湘政发〔2016〕10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招商引资项目入园条件
(一)工商注册、税务征管关系迁移或新注册至本市,具有独立法人或视同法人单位,且承诺10年内不改变注册地和纳税关系,具有健全的财务制度。
(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安全、消防、卫生等相关规定,符合本市及省级以上园区主导产业定位。
(三)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在5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原则上入驻标准厂房,待项目发展壮大再依据企业情况供地。鼓励市十大工业新兴优势产业链项目入园,同等条件下优先供地。
(四)供地项目在规定时间内投产后的第二年起,每年每亩用地税收总额不能低于5万元,且年税收总额达到200万元以上。
第三条 总部企业入驻园区条件
总部企业(不含房地产公司)入驻省级以上园区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我市范围内;
(二)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或视同法人单位)、实行独立核算;
(三)截至上一年度,全资或绝对控股市域外公司、分公司不少于3家;
(四)年度对本市经济贡献不少于300万元,年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
(五)承诺10年内不迁离注册地址、不改变在我市辖区内的纳税义务、不变更统计关系。
第四条 招商引资供地项目入园程序
(一)项目预审
1.项目单位向县级以上商务部门或省级以上园区招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2.项目单位出具项目计划书,内容包括具体的项目情况、选址意向、建设内容、用地面积、投资强度、产出情况、投产时间、政策支持等内容。
3.由省级以上园区管委会组织专题会议讨论,进行项目预审、商务洽谈。预审内容主要包括环境保护和安全监管、产业发展趋势、选址规划、产业关联度、项目投资强度、投入产出效益、项目承载能力、优惠政策等。
(二)实地考察
1.通过预审的项目报省级以上园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审批后进行实地考察。
2.由省级以上园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牵头,省级以上园区会同县级商务等相关部门对项目进行实地考察,形成考察报告。考察报告应系统介绍项目所属产业的发展趋势,投资企业的经济实力、运营能力、行业地位、生产布局等基本情况,项目投资情况和建设内容,产出带动效益,相关诉求和政策要求,并明确是否建议入园。
(三)专家评审
1.由县级以上商务部门建立社会专家评审库,或由行业主管部门技术专家组成专家库。对经审批拟入园的一般项目,由园区管委会自主评审,用地项目或重大投资项目报县级以上相关部门组织进行专家评审和部门评审。
2.项目方提供有咨询资质单位出具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重大建设项目)或项目计划书,并对接相关部门做好环评、选址意向等前期工作。
3.由区县(市)人民政府(管委会)分管商务工作负责人召集,商务部门牵头组织发改、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安全生产、司法等相关部门,并在专家库中抽取3-5名专家进行评审,形成专家评审意见。
通过专家评审的项目,由商务部门向区县(市)人民政府(管委会)出具专题报告,确定是否同意项目入园并明确具体的选址方案和供地面积、优惠政策等。
(四)签订协议
1.区县(市)人民政府(管委会)同意入园供地的项目,由省级以上园区管委会商相关单位起草项目入园协议书。
2.省级以上园区管委会组织区县(市)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司法等单位对入园协议初稿进行会签或出具书面意见。
3.省级以上园区法律顾问出具法律意见书,经司法部门审核后,审核文本报区县(市)人民政府(管委会)分管商务工作的负责人审签,再报区县(市)人民政府(管委会)主要负责人审批。
4.凡需“一事一议”的重大产业项目入园协议,须经区县(市)人民政府(管委会)主要负责人主持召开的专题会议研究决定。
第五条 履约监管
成立由区县(市)人民政府(管委会)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分管负责人担任常务副组长,商务、发改、财政、审计、安全生产、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履约监管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区县(市)商务部门并由商务部门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12月份提出项目履约情况审核名单,对项目履约、优惠政策兑现等情况,对照项目入园协议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履约情况审核意见报区县(市)人民政府(管委会)。
(一)在建项目主要审核项目进度、规划设计、投资额度、安全生产等履约情况,对没有正常履约的,以约谈法人和书面函告的形式督促履约,并停止奖补扶持政策兑现。
(二)投产项目主要审核投资情况、经济贡献、产值额度、带动效应、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履约情况,对未正常履约的,以约谈法人和书面函告的形式督促履约。
(三)项目入园协议中应约定企业方违约责任,包括收回项目用地、退还奖补资金等。对企业方发生实质违约项目,经督促整改后仍未正常履约的,应取消相应优惠政策待遇,并退还奖补资金。
第六条 奖补办法所列出的各项奖励补贴,在招商洽谈中,根据项目投资额、投资强度、技术含量、市场前景、投资贡献、带动效应等综合因素,结合投资方要求,由省级以上园区和投资方洽谈,在项目入园协议中具体明确。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省、市新出台或调整有关招商引资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4
益阳市中心城区企业涉及市级招商引资优惠
政策资金奖补办法
为进一步做好招商引资项目投资合同管理及履约管理工作,规范招商引资项目优惠政策兑现,根据《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推进招商引资工作的实施意见》(益政发〔2018〕6号)、《中共益阳市委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优化市与资阳区、赫山区、高新区财政体制的通知》(益发〔2020〕7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资金来源
市本级和资阳区、赫山区、益阳高新区每年根据上年度企业生产发展和重点产业项目建设的年度计划和形成的税收贡献情况,统筹部分政府性基金,调入一般公共预算用于兑现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所需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实行分级负责。
二、兑现程序
(一)企业申请。招商引资企业根据相关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条款和投资合同的约定,向所在区商务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
(二)部门审核。区商务主管部门受理企业申请后,牵头会同区财政、税务部门以及与奖补事项关联的责任单位进行联合审核,或者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计,重点审核政策兑现是否符合优惠政策规定和投资合同约定的条件。对符合投资合同约定条件,企业提请兑现优惠政策中属市级财政支持范围内的奖励、补贴项目,由区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向市商务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报告,经市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等部门会审后,制定奖补方案报市政府审定。
(三)资金拨付。奖补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部门及时拨付资金。
三、其他
(一)各相关部门要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加强政策兑现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弄虚作假,以权谋私,敷衍塞责,否则将严肃追究有关部门、人员的责任。
(二)省、市、区制定发布的各级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涉及本级及上级奖补资金兑现事项,均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和流程办理。财政省直管县(市)应参照本办法制定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兑现细则,认真组织做好政策兑现工作,及时拨付本级各类项目奖补资金。
(三)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5
益阳市社会化专业招商中介机构招商促进办法
一、鼓励参与招商引资工作的社会中介机构范围
(一)支持已在我市投资重大项目的知名企业,发挥项目平台作用,设立社会化专业招商中介机构,通过建链、补链、延链、强链等方式进行产业链招商。
(二)支持国内外知名度较高的投资咨询机构、中介服务机构、商业银行、投资银行、私募基金、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利用信息网络优势、客户资源,积极参与我市招商引资工作。
(三)支持具有一定影响力的行业协会商会、专业机构,利用会员资源,积极参与我市招商引资工作。
(四)支持曾任职于专业化科研机构、知名企事业单位的高管、科研人员、专业人才,退休、离职后利用专业知识、人脉资源创办社会化专业招商中介机构,积极参与我市招商引资工作。
(五)支持合法成立的海外中介机构、海外驻华代理机构,利用海外信息优势,积极参与我市招商引资工作。
二、社会化专业招商中介机构参与招商引资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宣传我市投资环境、现代产业体系相关政策。
(二)提供有意向来我市投资的企业和项目信息,积极介绍相关企业来益考察洽谈。
(三)提供产业招商研究报告,为我市招商引资工作提供可借鉴经验和专业化建议。
(四)为我市在境内外组织开展的各类投资促进活动提供支持帮助。
三、社会化专业招商中介机构享有的服务和支持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省级以上园区为社会化专业招商中介机构提供如下服务和支持:
(一)及时提供我市招商政策汇编、投资指南、产业规划报告等书面宣传材料;
(二)定期发送我市最新经贸资讯、产业发展动态、重大活动计划安排等电子讯息;
(三)定期举办招商政策宣讲推介活动,召开招商引资工作交流会,听取社会化专业招商中介机构意见建议;
(四)为社会化专业招商中介机构推荐的项目提供必要的洽谈配套服务。
四、社会化专业招商中介机构及项目备案程序
(一)社会化专业招商中介机构填写“益阳市社会化专业招商中介机构备案表”,书面提交益阳市商务局,经认定后予以备案。
(二)对已启动实质性洽谈的项目,社会化专业招商中介机构填写“益阳市招商引资中介机构(个人)奖励申报表”,书面提交益阳市商务局备案,并作为项目最终落户后招商中介机构领取我市招商引资项目奖励的依据之一。
五、奖励政策
社会化专业招商中介机构成功引进项目后,按照《益阳市招商引资中介人奖励办法》相关规定兑现奖励。
附件6
益阳市招商引资中介人奖励办法
为鼓励社会各方面力量、各种社会资源参与招商引资,扩大招商引资成果,促进经济和社会加快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对象
本办法所指招商引资中介人是指直接引荐益阳市域以外的投资者来益阳市投资,与我市项目承接地招商部门建立联系,并最终促成投资成功,经投资方和项目承接地招商部门共同确认的社会组织(包括专业招商机构、中介组织、各商协会)或个人。国家公职人员、项目投资方和实际控制人不列入中介人奖励范围。
二、认定原则
按照“第一对接、第一引荐”原则,项目前期洽谈阶段,牵线搭桥,最先向益阳市各级招商部门提供信息、引荐项目,组织协调和参与项目洽谈,并协助该项目成功落户益阳市,在投资方正式签定项目合同时,投资方和承接地招商部门共同确定项目中介人。同一项目有多个中介人的,委托一个中介人申请奖励,中介人之间有争议的,先自行解决争议再申请奖励。
三、奖励范围
(一)奖励起点。通过中介人招商引资在益阳市新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从企业注册成立之日起2年内,征地建设项目实际到位市域外资金5000万元及以上并形成等值固定资产,租赁厂房的实际到位市域外资金2000万元以上并形成等值固定资产投资,总部经济项目实缴注册资本5000万元以上。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应剔除本市扶持资金,流动资金不计入计奖基数。
(二)奖励类别。工业、现代农业产业化项目,酒店、学校、医院等公共服务类项目,商贸物流、服务外包、电子商务、文化旅游创意等现代服务业项目,总部经济项目。
以上项目均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展方向和益阳市产业布局规划,投资强度、环保、安全等达到国家有关法规、政策要求。
四、计奖标准
(一)工业类项目
1.所引进项目为世界500强企业、中国500强企业、国内民营500强、央企、上市公司、国内同行业龙头企业(前10名以内)的,按固定资产实际投入的5‰奖励(其中设备资产按3‰计奖);上述企业在项目落户地同时设立区域总部或国内总部的,按固定资产实际投入的6‰奖励(其中设备资产按4‰计奖)。
2.引进市域外非上述类别企业,按引进市域外资金完成固定资产实际投入的4‰奖励(其中设备资产按2‰计奖)。
(二)商贸物流、文化旅游开发,酒店、学校、医院等公共服务类项目,按引进市域外资金形成固定资产实际投入的1‰奖励。
(三)现代农业产业化项目,按项目开工之日起第一年度引进市域外资金实际投入的2‰奖励。
(四)服务外包、电子商务、文化创意等现代服务业项目,按引进市域外资金形成固定资产实际投入的4‰奖励。其中,所引进企业为国内一线知名品牌的,按固定资产实际投入的6‰奖励。
(五)国家级、省级科研院所在益阳市直接设立的分支机构,二本及以上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研成果孵化、转化基地及平台:所引进分支机构为省(部)级的,每个奖励50万元,为国家级的,每个奖励100万元;所引进项目为孵化、转化基地或平台的,每个奖励50万元。
(六)总部经济项目(含区域总部)按照首个会计年度纳税总额的5%给予一次性奖励。
(七)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上限为300万元。
五、奖励时限
(一)中介人须在所引荐项目竣工投产或依法取得运营资格且正式运营后方可享受中介人奖励。
(二)中介人引荐的征地建设项目其投资方在合同约定投产或运营之日超过6个月未投产或未运营的,取消中介人奖励;租赁厂房项目其投资方在合同约定投产或运营之日起超过3个月未投产或未运营的,取消中介人奖励。
(三)项目自竣工投产(正式运营)之日起后续固定资产投入不再列入中介人奖励范围。
六、奖金来源
招商引资中介人奖金由项目承载地同级财政承担。其中,市中心城区按现行财政体制实行分级负责。
七、奖励程序
(一)奖励申报
1.引荐项目签定正式合同之日起三个月内,中介人到项目所在区县(市)商务局或市商务局填报《益阳市招商引资中介人奖励申请表》进行备案,并提交一份承诺书,承诺其提交的所有资料真实、合法、有效,且注明自身不是政府工作人员和项目投资方。中介人若为两个及以上的,必须明确其中一人为委托申请人,受委托申请人应提交一份经各方签字(盖章)确认的奖金比例分配的说明材料。
2.项目竣工投产或正式运营后,中介人应在三个月之内到市内相应商务部门申请兑现中介人奖励。项目投产运营后超过六个月时限未申请视为主动放弃奖励。
3.中介人申报兑现奖励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1)投资方出具的中介人证明材料;
(2)中介人身份证复印件;
(3)投资方营业执照或投资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
(4)项目合同,新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5)资金到位证明、固定资产评估报告(或固定资产投入清单),或其他有效证明材料;
(6)引进设备的,属国内全新设备的,提供购货发票;属二手设备的,需持有资产评估报告;属进口设备的,需持有报关单、商检鉴定单等;
(7)中介人招商引资过程的文字说明及相关资料。
(二)奖励审核
商务部门负责受理奖励申报事项,认定中介人身份,牵头组织实施奖励评审、报批;财政部门负责对项目实际固投额进行审核,提出奖励方案及审批后拨付资金。
市中心城区中介奖励事项每年底由市区两级联合评审一次,评审结果统一报送市商务局汇总后,报市发展开放型经济领导小组审核、市人民政府审批,审批结果在市人民政府网站和市商务局、市财政局网站进行公示。财政省直管县(市)中介人奖励事项,参照市辖区奖励评审流程,自主组织评审。
(三)奖励发放
经公示一周无异议后,财政部门10个工作日内兑付奖励。市中心城区中介奖励的发放,由市财政局将市级承担部分拨付至区财政局,由区财政局依法代扣个人所得税后,将税后中介奖金拨付至中介人本人或委托申请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原则上,从公示之日起2个月内,各区县(市)商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将奖金发放凭证,分别报送市商务局和市财政局备案,由市商务局统计汇总全市中介奖励资金。
八、以下情形不属于奖励范围
(一)合同签订后未正式启动建设的项目;
(二)未在益阳市办理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的项目;
(三)政府特许经营权项目(包括城市供水、供气、供热,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城市轨道交通和其他公共交通,水电、火电、风电、太阳能发电等能源类项目以及矿产资源开采项目等),城市综合体和房地产开发项目、股权转让和增资扩股类项目,不纳入本规定奖励范围。
九、对违反本办法规定骗取奖励的,由有关部门追回奖金,并追究有关单位和当事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市级原有奖励办法同时废止。
来源:招商网络
益阳市商务局关于印发《2024年益阳市商务工作要点》的通知
2024-03-08益阳科力远电池有限责任公司
2017-03-24益阳味芝元食品有限公司
2017-03-24益阳市彩讯科技有限公司
2017-03-24益阳粤湘大健康饮料有限公司
2017-03-24益阳味芝元食品有限公司
2017-03-24益阳科力远电池有限责任公司
2017-03-24益阳味芝元食品有限公司
2017-03-24益阳市彩讯科技有限公司
2017-03-24益阳粤湘大健康饮料有限公司
2017-03-24